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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巴彦淖尔市科技局
    http://kjj.bynr.gov.cn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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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帮助各创新主体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随着国家、自治区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在预算调剂、结余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对照新形势新要求,我市科技资金管理仍存在制度上依赖自治区管理办法、职责分工不够清晰、科研经费放权松绑力度不足、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不完整等问题。为健全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厘清各方职责、丰富支持方式、下放管理权限、强化绩效导向,建立规范透明、灵活高效的资金管理机制,为全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力财政保障。

问:《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分配与下达、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绩效管理与监督、附则。

1.总则部分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界定专项资金的性质、来源和执行期限,确立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管理原则。

2.职责分工部分系统厘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

3.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部分明确五类计划支持范围、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4.资金分配与下达部分确立以项目法为主的分配方式和拨付时限要求。

5.资金管理与使用部分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预算编制,下放调剂权限,优化结余资金管理。

6.绩效管理与监督部分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和各类监督贯通协调。

7.附则部分明确解释主体、试行期和新旧衔接。

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哪些?

答:1.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链和重点领域,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开展前沿和颠覆性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

2.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聚焦农牧业、工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突出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问题,支持先进技术引进落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3.创新平台和人才计划。重点支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及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科技小院、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创新载体建设,强化科技人才团队培育。

4.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加强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县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合作交流、科普能力提升及创新型企业培育等,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5.基础研究计划。聚焦优势特色产业及重点学科建设需求,支持开展理论性、基础性、应用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研究,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此外,还包括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问:专项资金有哪些支持方式?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1.事前资助。在项目立项后,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适用于竞争择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

2.事后补助。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既定成果和绩效,或者满足补助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无需编制预算,不签订任务书。

3.其他方式。按照巴彦淖尔市有关政策文件、实施方案或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此外,对特别重大科技项目或科研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科技领域其他支出事项,由市科技局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等方式予以明确细化。

问:专项资金如何分配和下达?

答:专项资金以项目法为主要分配方式,突出支持重点与绩效导向。

1.事前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部署和年度科技计划任务发布申报通知与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

2.事后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或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与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

3.联合资助及协议类资金对市科技局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市直部门、旗县区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以及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协议类资助资金,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或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问:科研项目资金由哪些费用组成?

答:1.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3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问:预算编制有什么新要求?

答:事前资助类项目总经费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项目立项之日起最长向前不超过6个月。事后补助资金无需编制预算。协议类资助资金项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

问:预算调剂权限如何下放?

答:1.直接费用调剂权下放。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2.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3.设备费预算调增。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条件下,项目负责人应统筹考虑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同意后方可调剂,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4.课题间预算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后批准。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调整,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问:结余资金怎么处理?

答:1.项目结余资金占项目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说明结余资金形成原因。

2.项目按期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原团队科研直接支出。

3.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资金。

问: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时,专项资金如何处理?

答:项目因故需撤销、终止的,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科技局。

1.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终止的,经市科技局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2.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终止的,经市科技局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问:《管理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为科研人员减负松绑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答:1.简化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仅设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除3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大幅降低了预算编制负担。

2.下放调剂权限。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科研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3.优化采购流程。全面落实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特事特办、急事特办的采购机制,达到公开招标标准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财政部门收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4.盘活结余资金。项目通过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优先支持原团队科研支出,不简单收回。

5.减少过程干扰。科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填报年度绩效目标,按规定暂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6.强化服务保障。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让科研人员从繁琐的经费事务中解放出来,专心从事科研工作。


点击阅读原文: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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