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巴彦淖尔市科技创新整体效能,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进一步推进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实施,规范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科资字〔202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市科技计划实施,重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创新需求,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应用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引育、科技交流合作、区域创新能力提升、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科普宣传、优化创新环境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为不超过三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遵循规律、注重绩效、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完善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需求,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三)统筹组织项目需求征集、申报审查、评审立项等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四)负责项目实施中重大事项审批,对需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配合市财政局收回专项资金。
(五)科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科技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照市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三)按规定收回经市科技局确认终止、撤销的项目专项资金。
(四)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资金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日常监督。
(三)协助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四)配合市财政局收回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需退回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依规自主管理使用专项资金,足额落实自筹资金及其他保障条件,落实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改革放权政策。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财务、资产、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及安全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完善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体系和监督机制,强化内部流程,明确预算调剂、设备耗材采购、绩效支出、结余资金使用等审批权限与流程。
(四)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及结余、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科研成果等情况。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自觉主动接受多方监督。
(六)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专业化服务。
(七)对因故需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及时按程序报批并配合市财政局收回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需退回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履行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统筹各类资金来源,综合考虑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确保目标可量化、可考核,并按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评价。
(二)规范做好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严格按照任务书和财务制度使用专项资金,如实编制项目决算,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负直接责任。
(三)对因故需终止、撤销的项目,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撤销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四)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成果真实性负责,遵守科研诚信和伦理规范,自觉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链和重点领域,解决制约产业发展重大技术难题,开展前沿和颠覆性技术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核心攻关能力。
(二)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聚焦全市农牧业、工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突出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自主可控技术攻关的重点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问题,支持先进技术引进落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三)创新平台和人才计划。重点支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及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科研工作站、科技小院、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创新载体建设,推动实现科技力量聚合和原始创新引领策源。强化科技人才团队培育,支持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引进培育。
(四)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加强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县域创新能力提升、科技合作交流、科普能力提升及创新型企业培育等,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五)基础研究计划。聚焦全市优势特色产业及重点学科建设需求,强化基础研究布局,支持开展理论性、基础性、应用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研究和探索,提升源头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六)其他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原则上应为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研发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本市非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技开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事前资助。指在项目立项后,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支持方式。
(二)事后补助。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既定成果和绩效,或者补助对象满足补助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后,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支持方式。
(三)其他方式。指除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之外的,按照巴彦淖尔市有关政策文件、实施方案或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协议规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以项目法为主要分配方式,突出支持重点与绩效导向。
第十三条 事前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年度科技计划任务发布申报通知与指南,通过竞争择优、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组织项目评审、论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或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与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对市科技局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国内高校及科研院所、市直部门、旗县区等共同实施的科技项目以及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协议类资助资金,资金的分配管理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或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无相关协议或管理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科技项目或科研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本办法未明确的科技领域其他支出事项,以及需进一步细化的支持和分配方式等,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相关政策,由市科技局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以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等方式予以明确细化。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包括市本级资金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市本级资金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管理;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单独调拨、单独清算、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在资金指标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旗县区财政局和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旗县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指标文件后30日内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将科研资金标注为“科研项目资金”,经审核后可拨付至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项目资金(含自筹配套部分)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从科研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直接费用中除3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全面落实自治区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达到公开招标标准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收到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事业单位、企业分别按照相关财务制度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仪器、科学数据、科技资源等,按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实行分类编制。对事前资助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事前资助类项目总经费包括财政专项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研发资金投入作为自筹资金,追溯期从项目立项之日起最长向前不超过6个月。事后补助资金无需编制预算,不签订任务书。协议类资助资金项目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
第二十四条 优化预算调剂管理。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条件下,设备费预算调增的,项目负责人应统筹考虑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同意后方可调剂,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评估后批准。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调整,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余资金占项目预算比例超过30%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说明结余资金形成原因。
第二十六条 项目按期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盘活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结余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原团队科研直接支出。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退回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项目因故需撤销、终止,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科技局。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终止,经市科技局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并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终止,经市科技局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列支范围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和《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内财科〔2023〕28号)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
(一)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具体按照《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程》执行。
(二)市财政局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科研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申报预算单位自主选择填报年度绩效目标,按规定暂不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三)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相关要求,组织、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自评价工作,汇总并分析研判自评价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反馈。
(四)项目承担单位严格落实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整改问题。
(五)财政支持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结余资金使用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合力。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违法违规惩戒等具体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进入绩效评价环节的项目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在研与新立项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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