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内政发电〔2015〕23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监督是指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所开展的检查和督导工作。简称“科技监督”。
监督部门包括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盟市旗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协同管理或项目推荐权的单位。
第三条 科技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和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在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科技计划承担(实施)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科技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的专家履职尽责情况。
(五)其他与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条 科技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理监督协调统一。把监督工作融入到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中,达到协调统一,同时突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客观、公正。
(二)遵循科学规律。根据科技计划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水平。
(三)分层分级监督。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绩效评估评价,加强责任倒查,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四)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公开公示和外部监督,减少对科技管理和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
(五)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评估评价,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
第五条 科技监督要贯穿于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各环节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实施)单位都要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在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当对受其直接管理或者协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监督部门可委托科技管理类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科技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科技计划评审论证、过程管理、评估和评价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科技计划监督工作,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监督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科技监督相关制度、规范。
(二)加强自治区本级科技计划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盟市、旗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
(三)对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委托自治区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项目的科研人员,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等责任主体诚实守信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制度体系。
(六)开展对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估评价。
(七)完成国家、自治区交办的其他科技监督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直属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监督相关政策,参与制定科技监督相关制度、规范。
(二)指导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科技监督工作,协助开展常规科技监督检查工作。
(三)参与国家、自治区交办的科技监督任务。
第十条 盟市旗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相关科技监督工作。
(二)负责对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所属单位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部门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三)在科技计划实施全过程管理中,对发生的科技重大事项及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承担(实施)单位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
第十二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内外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部门要建立科技计划监督工作制度,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内部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承担(实施)单位要加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资料归档,实施全过程“痕迹化”管理,自觉接受单位内部的日常监管。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科研人员和专家要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研诚信规范,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外部监督
第十六条 外部监督是指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和科技计划相关制度办法对所属单位承担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外部监督一般采取现场监督、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方式。外部监督可采用一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形式进行。
(一)现场监督是指采用实地检查或报告监督的形式,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实施)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过程管理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到达实地进行检查的项目,可采用总结报告的形式进行监督检查,需要附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提供单位要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专项审计是指监督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审计机构开展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实施)单位科研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内部管理的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的监督方式。
(三)绩效评估评价是指监督部门或委托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进行绩效评价,同时对承担(实施)单位和管理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原则上执行期3年以内的项目不进行现场监督,超过3年的项目现场监督1次。风险较高,存在较重和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实施)单位不受3年内的限制,加大监督频次。
第十九条 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现场监督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任务书(合同书)规定执行期3年及以上的在研项目。
(二)任务书(合同书)执行期到期未验收项目,且实际执行期已超过3年。
第二十条 对纳入符合现场监督检查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采用分级分类的模式进行,按照“随机抽取”、“重点抽取”的形式确定现场监督检查项目名单。
(一)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费300万元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随机抽取比例控制在10~15%,30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3~5%。抽查的重点为自治区重大专项项目。
(二)盟市旗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按照实际情况自行设定条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三)在项目执行期内有投诉举报或过程管理、年度总结等工作中发现存在高风险的项目,直接列入现场监督检查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督事前不打招呼,直奔现场,走实地、看实物、核账本、查实情、重实效。被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实施)单位按项目实施计划正常开展工作,不需事先准备汇报材料,不开座谈会、不做PPT。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督根据申报书、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事项,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主要任务进展和实施效果,以及阶段性成果的创新水平、技术就绪度、产业应用、效果影响等情况。
(二)科技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投入情况。
(三)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逾期未验收项目完成情况。
(五)需要核查的其他事项。
(六)科研诚信义务履行和违约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年度科技监督任务发布科技计划监督工作通知,各盟市旗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通知要求提出本级(单位)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清单,将科技项目监督检查清单和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除去其他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的科技计划项目后,对剩余符合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避免重复监督。
第二十五条 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由监督部门另行组织监督检查,可参照外部监督的方式执行,也可采用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协调,组成自治区科技计划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科技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监督结果分为合格、建议整改和不合格。
(一)科技监督结果为合格的科技计划(项目),继续实施。
(二)科技监督结果为建议整改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承担(实施)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监督部门。拒绝整改或未能完成整改、整改后检查仍然不合格的,按照监督不合格处理。
(三)科技监督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部门按照统一要求,视情况将科技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科技监督结果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 承担(实施)单位对监督结果有异议或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或申诉。
科技监督申诉坚持“谁监督、谁受理”的原则,由承担(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附上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受理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给予受理回复,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复核单位或申诉单位反馈核查结果。
向盟市旗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监督部门申请核查或申诉仍有异议的,可申请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复核。
第三十条 科技监督结果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金安排、专家聘用、提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等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
(一)科技监督结果与项目承担(实施)单位、专家和科研人员信用等级挂钩。
(二)科技监督结果为合格,且承担(实施)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结余科研经费按规定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三)信用等级与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等级良好的承担(实施)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和科研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对于信用等级为较重失信或严重失信的,应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频次。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监督过程中,发现科研活动有违规行为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监督过程中,有科研诚信案件或接到举报投诉的,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2019〕323号),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科技监督结果,诚信案件和科研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纳入自治区科研诚信与监督信息系统。存在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 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与科技监督管理体系,加快科研诚信与科技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与信用内蒙古和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互联互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监督部门要公布多种简便易行的反馈、沟通、投诉、举报方式,认真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技监督专家队伍建设;盟市旗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
第三十七条 实施监督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监督部门应当保障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监督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他科技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盟市、旗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开展本级科技计划监督检查工作,也可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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