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9号建议的答复
王腾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获奖人员奖励》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2017年起,我国科技奖励领域迎来重大变革。2017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要求“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根据以上要求,地市一级政府不得设立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2.2020年10月,国务院令第731号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了修订,第三十六条“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再次重申了“地市一级政府不得设立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的有关要求。
3.巴彦淖尔市国家农高区作为自治区唯一一个农高区,对巴彦淖尔意义重大,为促进农高区发展,吸引更多人才向农高区流动,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8日印发《关于支持内蒙古巴彦淖尔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修改版)的通知,政策措施中第四条:“科技成果奖励:国家农高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按照国家、自治区奖补标准给予1:1匹配奖补”,目前,此项工作正在推进中。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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