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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21 来源: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9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421日至2026515日。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反馈我局。

通信地址: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大楼4020

联系方式:0478-8658160

    箱:bskjjfgk@163.com

 

 附件: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彦淖尔市科学技术局

2026421日  


巴彦淖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改进科技计划管理,提升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效,实现科学、规范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科技规划和科技政策,结合全市科技创新需求,有组织地支持基础应用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保障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科技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重大任务落地

  市科技计划主要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创新平台人才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等5类,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专项是市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载体,项目是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课题。市科技计划在保持相对连贯性与稳定性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部署实行动态调整。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细则等,或按市政府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执行,无相应规定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有关项目资金事项按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活动

  项目主管部门是巴彦淖尔科学技术(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管理和维护完善巴彦淖尔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巴彦淖尔科技专家库

负责科技计划总体布局,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研究方向

)组织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科研诚信等管理,负责项目撤销、终止、验收以及重大事项变更,配合市财政局下达或收回财政资金

(四)对项目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专家进行监督和指导。对项目开展日常监督、现场监督、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监督检查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是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支撑的专业机构,由市科技局所属相关事业单位承担,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技局指导、委托,辅助开展项目指南编制、申报受理、立项评审、任务书(合同书)审核、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资金追缴等工作,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协助建设和管理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科技专家库;

(三)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工作纪律,保守项目技术秘密;

(四)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牵头单位的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各旗县区、国家农高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高校院所,以及经市科技局核准的其他单位等,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单位、项目人员、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项目立项后,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协助或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资金追缴等工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实施配套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合理归集研发费用及时将科研经费拨付到各参与单位,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项目合作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落实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登记,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要求报批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

)接受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指导、评估、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和协调,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负责;

(二)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牵头单位做好项目和经费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审计等工作;

(三)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及时提交项目变更、终止、验收等申请,按照规定成果登记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等工作;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五)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  项目评审专家受市科技局或项目验收机构聘请,开展项目咨询、评审、论证等活动主要职责按照《巴彦淖尔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  指南发布。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市科技局在广泛征集需求,凝练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对不同任务类型的科技计划专项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发布范围、项目遴选和组织实施方式、申报时限等。对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实施项目。

第十  项目组织方式。根据不同任务类型可采取下列项目遴选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灵活采取竞争择优、揭榜挂帅、定向委托、以赛代评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前资助和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资助。

竞争择优。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

定向委托。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要求及产学研合作协议约定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科研任务任务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区域特色明显的科技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

揭榜挂帅。由技术需求方提出技术研发需求和成果转化需求,通过公开发榜等形式,组织科研力量揭榜攻关。

以赛代评。通过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科普宣传等赛事评选出的优质项目直接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长周期项目。通过滚动支持方式,对巴彦淖尔科技创新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重大创新平台等择优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非共识项目。对以重大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为核心的科技任务,经领域内高水平专家实名推荐,通过建立项目评审绿色通道予以立项。

第十  探索设立市级科技计划联合资助项目,旗县区政府驻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直行业部门、企业等单位均可申请出资设立联合资金,用于支持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技术攻关等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指南建议由出资单位提出并初步确定当年资金规模,经市科技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 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巴彦淖尔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市政府同意支持的市外单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须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涉及揭榜挂帅、长周期和非共识项目及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牵头承担的市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探索在定向委托、揭榜挂帅、非共识项目中实行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负责制,确定1名领军型科研人员作为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申报时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涉及行业资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等要求的项目,还应按相关要求签订相应承诺书。

第十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依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文件和推荐项目清单,受理申报项目。

第十  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所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十  评审论证。竞争性项目结合实际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方式开展,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非竞争性项目采用项目论证等方式,论证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和修改完善建议。评审咨询专家选聘按照《巴彦淖尔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立项公示。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或核查,结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意见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并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予以立项。

第二十条  任务书签订。市科技局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签订任务书合同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资金,除定向委托、非共识项目外,原则上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超过50%。项目设有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也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资金下达。前资助类项目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天内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后经通知提醒仍未提交任务书的,市科技局可撤销项目。后补助类项目不签订项目任务书,补助资金由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  撤销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机构等行为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相关要求提交并签订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

(三)在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

)存在撤销立项的其他情况。

被撤销项目已下达支持资金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二十三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必要调整或变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确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涉及项目实施周期及项目研究目标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调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二)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机构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须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变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参与单位、参与人员变更的,项目人员和项目单位协商一致可自主变更,变更事项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牵头单位逐级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四)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至少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1年;

)其他一般性事项的调整或变更,在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计划、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研究论证后自主调整或变更,并逐级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复。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国家、自治区或巴彦淖尔市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纠纷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

)存在其他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  项目终止处理。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作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核查,完成项目经费收回等后续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章  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方式进行,在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任务书的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以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提出结项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验收后方可提出项目结题申请;项目未下设课题的,直接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结项。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市科技局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具体组织单位由市科技局视情况确定根据不同任务类型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会议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含),财务专家至少1,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二十九条  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单位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后,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开展评前审查。评前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由组织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结题、不通过3类。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指标任务,但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60%,且无正当理由以及未及时申请调整未按要求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变更申请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

)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

1.任务书约定的核心任务主要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的;

2.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3.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5.不符合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其他情况。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 对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暂缓最多1次,再次评价仍存在结论争议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  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转化和使用,按照事先签署协议执行,无相关协议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或课题编号。

第六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三十  加强科技计划监督检查,市科技局按一定比例对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监督检查工作以市科技计划相关制度、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合作协议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等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和关键环节管理,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

第三十  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全过程,相关责任主体要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等。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责任。对项目申报牵头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开展立项前信用审核。

第三十  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具体事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和《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巴彦淖尔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2〕66号)同时废止,尚在组织实施期内的项目管理,如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巴彦淖尔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0478-8658326 E-Mail:bskxjsyj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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